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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告知承諾制是什么?
在日前發布的《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于發布廈門市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改革方案(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對于環評告知承諾制進行了詳細規定:
(以下為簡化版,請以文件正文為準)
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環評機構編制環評文件。環評機構承接項目后,按相關規范要求編制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提出環評結論,供建設單位決策參考,環評結論作為項目開工建設的依據。
建設單位需在項目開工前,向環保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啊評價文件報批申請表》和項目環評文件,對申報信息和內容作出承諾,審批部門不對環評文件進行實質審查,直接出具并送達批復文件。
根據相關規定的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在受理建設單環評文代件審批告知承諾制申請后,直接出具審批決定,同時在宮方網站公開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表》和環評文件(公開版),公示時限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若有人對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提出異議的,審批部門應當對該項目環評文件進行實質審查。對發現建設單位存在“未批先建”等環境違法行為,撤銷審批決定并依法進行查處,將建設單位納入環保失信單位,對審查發現項目環評文件存在編制質量問題,依法撤銷審批決定,并對環評機構及編制主持人實施懲戒。因環評文件被撤銷造成建設單位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向環評機構追償。若經公示不存在信訪投訴等問題的,審批部門在公示期滿的下一個工作目,通過官方網站公告審批決定。
此外,在《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一節中,有如下規定:
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對上季度實行審批告知承諾制的環評文件進行抽查考核,按照環評機構負責編制的環評文件數量以不低于5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考核情況向社會公開。
對項目不可行或不符合審批告知承諾制條件或編制質量存在重大缺陷的環評文件,審批部門依法撤銷審批決定。環評文件存在編制質量問題的,將對環評機構及主要編制人員實施懲戒。
被依法銷審批決定的環評文件,經修訂完善后,不再適用審批告知承諾制,按審批程序報有權審批部門進行重新審查審批。
環評機構及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九條依法迫究刑事責任
根據《關于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環環評〔2018〕11號)要求,強化對環評違法行為的查處,對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建設項目,督促及時開展,進一步發揮環境影響后評價監管作用
將已批復的建設項目及時納入“雙隨機”檢查范圍,將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貫穿于建設、運營、退役的全過程建設單位未按照環評文件的要求,切實采取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生產,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令進行修復,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探索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估。在簡化環評審批和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同時,將探索開展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對環境影響重大的工業和生態類項目開展環境影響后評估,準確評判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是否嚴格按照環評文件的要求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項目建設對環境帶來的影響是否得到緩解和控制,提出環境保改進要求,并作為后續日常環保監管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