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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北京中咨華宇環保技術有限公司等2家環評機構、有關從業人員和評審專家違規問題處理意見的通報
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局、行政審批局:
近期,我廳對鹽城市大豐區環保局審批的《江蘇輝豐農化股份有限公司新上高濃COD廢水制水煤漿焚燒副產蒸汽項目(年處置30000噸高濃COD廢水)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及《江蘇輝豐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固態發酵菌劑肥料及液態發酵菌劑肥料一期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開展了技術復核工作,并責令該局撤銷兩項目的環評批復(詳見蘇環辦〔2018〕208號文)。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第36號令)有關要求,對北京中咨華宇環保技術有限公司等2家環評機構、有關從業人員和評審專家違規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對編制《報告書》的北京中咨華宇環保技術有限公司,自發文之日起限期整改6個月。對項目負責人王寶奇(A105108204) 及項目組成員王振祥(A105109801)通報批評。
二、對編制《報告表》的北京水木豐岳環境咨詢有限公司予以約談,約談時間另行通知。
三、限期整改期間,各級環保部門(行政審批局)不得受理北京中咨華宇環保技術有限公司編制的環評報告書(表)審批申請。
四、以上2家環評機構應于本通知下發后一個月內提交整改報告,如逾期未提交整改報告,我廳將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對《報告書》的評審專家費正皓、錢曉榮、盧鐵農、王剛予以通報批評。請鹽城市環保局進一步加強對環評專家庫的動態管理。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北京中咨華宇環保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水木豐岳環境咨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