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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和環評師誠信管理辦法(試行)》本月印發并實施,辦法對環評機構和環評師將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管理辦法共二十六條,對環評機構和環評師等機構和人員,根據考核評價結果,進行誠信等級評定,從而推動環境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今后將環評機構誠信等級分為四級:85分及以上為A級,屬誠信優秀環評機構;70~84分為B級,屬誠信良好環評機構;60~69分為C級,屬誠信一般環評機構;60分以下為D級,屬誠信較差環評機構。
如何“扣分”,辦法中也有較為具體的規定,比如環評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該年度內誠信等級A級評定資格:環評機構一年內因環評報告質量差(發生原國家環保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的)被退辦1次以上的;受到各級環保管理部門書面警告或通報批評處罰的;受到建設單位或相關部門投訴,經調查核實環評機構負較大責任的;環評機構質控體系不健全、檔案與合同管理不規范的;媒體負面報道,經調查核實環評機構負較大責任的。
環評工程師誠信等級分為兩級,即良好和不良。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就會被評為誠信不良:包括被各級環保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負責主持編制的環評報告編制質量成績低于24分2次及以上,或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低于24分;負責主持編制的環評文件在技術審查、環評審批中被認為存在重大原則問題,或不能按時修改以及修改后仍不能符合報批要求,一年內被予以退回或不予批準2次以上;被建設單位投訴,一年內經調查屬實2次及以上以及其他誠信不良情況。
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誠信等級評定結果,定期于市環保局門戶網站公開發布,接受公眾監督、便于建設單位優選環評機構。
附:
蕪湖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和環評師 誠信管理辦法(試行)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請以官方正式發布稿為準)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環評市場,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機構的監督管理,推動環評誠信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原國家環保部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以下簡稱“辦法”)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管理的意見》(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文件環辦〔2014〕24號),蕪湖市政府《關于在部分重點領域建立重點職業人群誠信檔案制度的通知》(蕪信用辦〔2018) 7號)等有關環評誠信管理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環保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轄區內開展環評業務的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
第三條 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的誠信等級考核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原則。
第四條 蕪湖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負責組織開展市批建設項目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誠信等級評定和管理工作,縣環保局和區環保分局負責配合市環保局做好市批項目環評機構誠信考核工作。
第五條 各環評機構在本辦法施行后首次在我市開展環評業務時要及時將環評機構資質及環評工程師資質證件(資質證件需出示原件,留存復印件)、工作業績等紙質資料(含電子檔),同時填報環評機構信息登記表、環評師誠信檔案表(附件1、2),交市環保局行政審批科報備,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化,要及時向市環保局辦理登記手續。未報備或報備不及時,視為誠信不良。
第六條 市環保局對市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實行服務合同備案和服務時限監督制度。各環評機構應在與建設單位業主簽訂環評服務合同后一周內將委托情況報市環保局審批科備案接受監督,服務合同中需載明服務承諾時限,并嚴格遵守合同在承諾時限內出具服務結果。在項目業主及時全面提供真實資料的前提下,市批項目環評編制時間原則上報告書的編制時限一般不超過60個工作日,報告表一般不超過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后報告書的修改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報告表修改時限不超過3個工作日。
第七條 環評機構誠信等級考核內容包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評報告”)編制質量、環評機構服務質量、環評機構日常監管及環評機構獎懲情況4個方面。環評報告編制質量、環評機構服務質量和環評機構日常監管按一定權重賦予相應分值,分別為40分、40分和20分;環評機構獎懲評分采用直接加減分方式。其中環評報告編制質量、環評機構服務質量考核按平時單個環評文件考核評分年底加權平均后計入總分,環評機構日常監管評分直接計入總分。
第八條 環評工程師誠信等級分為兩級,即良好和不良。
第九條 環評報告編制質量包括環評報告技術審查會評分、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以及環評審批人員環評質量評分,權重分值分別為20分、5分、15分。
(一)環評報告技術審查會評分
根據環評報告技術審查會上審查專家對環評機構的環評報告質量進行考核評分,并填寫環評文件技術審查會專家評分表(附件3),對各評分進行加權平均后形成該環評文件的得分。對于委托市環保局進行評估的環評文件,評估單位應在出具項目技術評估報告的同時,對報告編制質量做出評分。
(二)項目所在地及環評審批人員環評質量評分
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及環評審批承辦人對環評文件質量進行評定,并分別填寫《蕪湖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管理部門(人員)評分表》(附件4、附件5),對該環評文件作出評分。
環評報告編制質量評分由環評審批承辦人負責匯總統計,并填寫附件6。
第十條 環評機構服務質量評分包括環評報告編制時效評分、環評服務收費評分和建設單位滿意度評分,權重分值分別為20分、10分和10分。
(一)環評報告編制時效評分
環評單位在提供環評技術服務時應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程序、所需技術資料等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并做好編制過程的跟蹤服務,對編制中由于非環評單位原因可能會導致編制時間超時,環評單位應及時采用服務聯系單形式告知業主,同時報具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備案,對未及時告知并備案導致環評編制超時的,一律視為環評單位編制超時。每超時一天扣一分,直至扣完為止.
(二)環評服務收費評分
環境影響咨詢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各環評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發改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規定,明確告知委托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以及服務價格等,并在相關服務合同中約定。對違反合同約定或通過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依據違規情況對每份環評報告扣分酌情扣分,每份環評報告扣分值為1~5分。環評機構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單位信任簽訂合同后被建設單位投訴未極時退回經費的,經查屬實后該項直接為零分。
(三)建設單位滿意度評分
建設單位在向審批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時,應對環評機構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并填寫環評服務對象評分表(附件6),評價結果分為滿意、比較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4個等次,分別得10分、8分、6分和0分,最終得分取加權平均值。未填報的視為滿意。
環評機構服務質量評分由項目環評報告審批承辦人負責匯總統計(填寫附件7)。
第十一條 環評機構日常監管評分主要包括環評機構管理規范性檢查得分和縣(市、區)級環保部門評分,權重分值均為10分。環評機構管理規范性檢查評分:市環保局、縣(區)級環保部門應結合本辦法對轄區內涉及市批項目環評業務的環評機構日常工作情況進行考核,重點考核環評機構質量控制體系、檔案規范性、合同規范性等方面,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分別得10分、8分、5分和0分。
第十二條 環評機構獎懲情況評分主要包括環保部門表彰及處罰評分、媒體表揚或負面報道評分。
(一)環保部門表彰及處罰評分
環評機構在我市開展業務過程中受到國家級表彰加6分、省級表彰加4分、市級表彰加2分、縣級表彰加1分,年度加分計其最高分1次。在我市開展業務過程中受到國家環保部門處罰或通報批評的本年度直接評定為不良、省級通報批評扣10分、市級通報批評扣6分、縣級通報批評扣2分,同一事件扣其最高分1次,扣分次數不限。
(二)媒體表揚或負面報道評分
媒體表揚或負面報道評分根據報紙、網站、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曝光內容,視具體內容與情節,累加或扣減1~5分。
第十三條 縣(區)級環保部門對轄區內開展環評業務的環評機構的規范性日常檢查情況、環評報告質量日常考核情況進行評分,將評分結果及其表彰和處罰情況、媒體表揚或負面報道情況及時報送市環保局。
第十四條 市環保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約談重大扣減分數事項的環評機構、核定評分結果。
第十五條 環評機構誠信等級分為四級。根據評分結果,85分及以上為A級,屬誠信優秀環評機構;70~84分為B級,屬誠信良好環評機構;60~69分為C級,屬誠信一般環評機構;60分以下為D級,屬誠信較差環評機構。
第十六條 環評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該年度內誠信等級A級評定資格:
(一)環評機構一年內因環評報告質量差(發生原國家環保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的)被退辦1次以上的;
(二)受到各級環保管理部門書面警告或通報批評處罰的;
(三)受到建設單位或相關部門投訴,經調查核實環評機構負較大責任的;
(四)環評機構質控體系不健全、檔案與合同管理不規范的;
(五)媒體負面報道,經調查核實環評機構負較大責任的。
第十七條 環評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該年度內誠信等級B級評定資格:
(一)環評機構一年內因環評報告質量差(發生原國家環保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的2次及以上的;
(二)受到各級環保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縮減評價范圍或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
(三)受到建設單位或相關部門投訴,經調查核實環評機構負重大責任的;
(四)環評機構質控體系缺失、檔案與合同管理混亂的;
(五)媒體負面報道,經調查核實環評機構負重大責任的。
第十八條 環評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誠信等級評定為D級:
(一)不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環評資質證書的;
(三)超越評價資質等級、評價范圍提供環評技術服務的;
(四)擅自變更環評報告類別的;
(五)拒不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六)在環評服務過程中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的;
(七)存在環評工程師人員“掛靠”現象的;
(八)信用評分表中服務質量得分不及格的。
第十九條 環評機構誠信等級原則上每年評定一次,結合環評機構日常監管結果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環評工程師有以下情形之一,評定為誠信不良:
(一)被各級環保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
(二)負責主持編制的環評報告編制質量成績低于24分2次及以上,或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低于24分;
(三)負責主持編制的環評文件在技術審查、環評審批中被認為存在重大原則問題,或不能按時修改以及修改后仍不能符合報批要求,一年內被予以退回或不予批準2次以上;
(四)被建設單位投訴,一年內經調查屬實2次及以上;
(五)其他誠信不良情況。
第二十一條市環保局定期于門戶網站(http://hbj.wuhu.gov.cn/)公開發布環評機構及環評工程師誠信等級評定結果,接受公眾監督、便于建設單位優選環評機構。同時評定結果及相關環評單位通報情況將上報省環保廳。
第二十二條 市環保局對C、D級環評機構采取以下措施:
(一)給予通報批評;
(二)連續兩年誠信等級評定為C級的,取消下一年度評定A級資格,可以建議省環保廳提請環保部縮減評價范圍、降低資質等級。
(三)約談法人代表,并取消下一年度評定A級資格和B級資格;
(四)連續2年D級的,建議取消該單位的評價資質。
(五)列入該年度日常抽查必檢名單。
第二十三條 該年度因上一年度評為D級環評機構的C級環評機構,視其整改情況給予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相應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蕪湖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根據相關環保政策與要求適時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