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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以下簡稱《公參辦法》),針對此前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走過場”等現象,出臺一系列針對性舉措。例如,不再強制現場發放調查表,改而要求網絡發布加現場張貼公告的調查方式進行。此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重新征求公眾意見,退回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是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的重要途徑。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走過場”,甚至出現弄虛作假的情況,并不少見。例如,據媒體報道,2015年,福建寧德的鼎信實業有限公司,被當地居民反映其項目環評報告中公眾參與問卷調查涉嫌造假,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問卷調查名單中過半數的人并非當地居民,相當一部分人也不住當地,有的壓根不知道所謂調查,但該調查卻給出當地群眾滿意度為99%的結論。
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司司長崔書紅昨日(8月31日)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介紹,《公參辦法》明確了建設單位是公眾參與的責任主體,同時明確了公眾參與范圍,即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優先保障受影響公眾參與的權利,并鼓勵建設單位聽取范圍外公眾的意見。
在公眾參與方面,不再強制現場發放調查表,改而要求網絡發布加現場張貼公告的調查方式進行,防止填表時弄虛作假、走過場。同時,改進了調查表的內容,主要是征求公眾對環評文件的意見,提高環評質量。
崔書紅還介紹,如果公眾對環評結論或者生態環境保護對策措施意見多且集中,建設單位就開座談會或聽證會,把有意見的公眾代表請過來,面對面地研究這些問題,說清情況。如對環評專業技術方法等多有質疑,建設單位就要開專家論證會,請專家把技術問題和學術問題說清楚。
為了確保公參不走形式,《公參辦法》建立了環評文件退回制度。對公眾參與存在重大問題的,審批部門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重新征求公眾意見,退回環境影響報告書。
如何確保公眾參與意見不會“石沉大海”?《公參辦法》還規定了公參意見的反饋機制,要求建設單位認真研究采納公眾意見,并將意見采納情況公布于眾,接受群眾監督。從確定環評機構起,建設單位要持續接受公眾的意見和建議,進行網上公開,并在指定場所公開。
“人民群眾可以查,也可以閱,突出一個"實"字,防止隔空打炮,搞得人民群眾看不見,摸不到。”崔書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