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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及配套環境監測標準修改單發布

作者:甘肅環評網來源:生態環境部時間:2018-08-28 17:13:4瀏覽次數:5255次

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和國務院印發的《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要求,近日生態環境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修改了標準中關于監測狀態的規定,并修改完善了相應的配套監測方法標準,實現了與國際接軌。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定期評估并適時修訂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為此原環境保護部于2017年委托中國工程院對《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開展了專題評估。評估專家組充分肯定了現行標準作用,認為標準應當總體保持穩定、部分修改完善,特別是關于污染物監測狀態的規定應參照國際通行做法予以修改。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明確要求“修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關于監測狀態的有關規定,實現與國際接軌”。生態環境部組織原標準編制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起草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及其配套方法標準修改單,并向相關部委、地方、科研單位和社會公眾廣泛征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編制組進一步簡化了修改單內容,重點明確氣態污染物按照參比狀態(25℃、1個標準大氣壓)、顆粒物及其組分按照實際監測時的大氣溫度和壓力開展監測。關于監測時記錄氣溫、氣壓等氣象參數的要求,考慮到相關配套監測方法標準已有規定,且近期將在相關監測標準規范和工作部署中進一步細化、明確,《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改單不再重復要求。

此次修改不涉及標準中的污染物項目及限值。為保持監測數據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環境空氣污染物質量濃度的歷史數據也將進行回溯。今后,生態環境部將按照統一可比的監測數據對各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情況進行評價、考核,標準修改單的發布實施不影響“十三五”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為配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改單的實施,生態環境部同步發布了與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污染物項目監測直接相關的19項環境監測標準修改單,對涉及結果計算與表示中污染物濃度的監測狀態內容進行調整,與標準保持一致。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啟動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的監測狀態轉換工作,抓緊完成1436個國控監測站點儀器設備調試升級,預計9月1日起發布監測狀態轉換后的監測數據;同時,指導各地做好地方監測點位的監測狀態轉換工作,2019年1月1日起發布監測狀態轉換后的監測數據。


關于發布《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完善國家環保標準體系,現批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并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

該標準修改單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業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田世宏會簽)

附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


  生態環境部

  2018年8月13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環境標準研究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8月14日印發


附件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修改單

3.14“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指溫度為273 K,壓力為101.325 kPa時的狀態。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標準狀態下的濃度”修改為:“參比狀態 reference state 指大氣溫度為298.15 K,大氣壓力為1013.25 hPa時的狀態。本標準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氣態污染物濃度為參比狀態下的濃度。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10 μm)、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2.5 μm)、總懸浮顆粒物及其組分鉛、苯并[a]芘等濃度為監測時大氣溫度和壓力下的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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