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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重點聚焦在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對策措施上,從技術層面優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生態環境部近日發布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2-2018),替代2008版大氣導則。
修訂后的導則參考國際先進的大氣質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以及我國相關環境質量標準、技術導則規范進行優化和調整,改進了評價等級判定方法、簡化了環境空氣質量現狀監測內容和三級評價項目的評價內容,對大氣環境影響預測模型、參數、計算方法和評價內容等方面都進行了細致、系統和規范的規定,增加了達標區和不達標區的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改進了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的確定方法,大大提高了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將對建設項目和規劃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起到更好的指導作用。
修訂后的導則同時結合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推廣實施,規范了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結果及結論,滿足排污許可證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效銜接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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